新个税政策下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每月发放的工资,实行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累计预扣法计算方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A=(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B×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C
上式中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B=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
1、累计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前月份;
2、累计专项扣除指个人需缴纳的社险及公积金合计;
3、累计专项附加扣除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费用,需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写申报。
4、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见表1.1。
表1.1 累计预扣法下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注:表内综合所得按一个自然年计算。
【例】员工甲每月个人“三险一金”部分共计2250元,房贷利息专项扣除为每月1000元,1月份综合所得为10000元,其中无免税收入,则甲1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1-2250-1000=1750(元);
则甲1月份应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额=(1750*3%-0)-0=52.5(元)。
一个月之后,他2月份的综合所得为9000元,其中依然没有免税收入,则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为:
(10000+9000)-5000*2-2250*2-1000*2=2500(元)
本期(2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2500*3%-0)-52.5=22.5(元)
可见,在计算2月份应预缴税额的时候,累计收入为两个月的应发工资合计,而相应的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和累计专项扣除也是两个月的合计数。
如果员工甲3月份综合所得为5000元呢?
按照前面的算法,他3个月的累计收入=10000+9000+5000=24000(元),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4000-5000*3-2250*3-1000*3=-750(元),出现了负数,说明减除了可以减除的费用之后,他这3个月的收入合计起来,实际上是不需要纳税的,但是他已经预缴了75元的个税。之后的月份会继续累计应预缴的税额,如果过了一年,实际应缴个税少于之前预缴的个税,那么这笔钱将会在次年3-6月的汇算清缴中退还给员工甲。
二、年终奖的计税方式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的财税〔2018〕164号文件通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文件提出了两种年终奖计税方法:
1、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除年终奖外的月工资等收入,仍需纳入综合所得,实行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此为方法1;
2、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此为方法2。
方法1的公式在通知中已经明确,即: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那么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该如何确定?这就需要用到月度税率表。
表2.1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月度税率表怎么看?
首先,我们将年终奖的金额除以12,得到一个数值x,这个值即为“按月换算”后的年终奖数额。将x与表格的第二列比较,选择一个与x的值相匹配的级数。
依然以员工甲为例。甲在2019年应发放50000元年终奖,则:
x=50000÷12≈4167
参考月度税率表,级数为第2级,选择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那么,发放50000元年终奖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50000×10%-210=4790(元)
方法2是将年终奖纳入全年综合所得,即1月发放的年终奖,应与1月份的工资一并计入1月份的应发工资合计中,再按照前文讲到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这种方法,员工甲1月份应发工资合计为:10000+50000=60000(元);
1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60000-5000*1-2250-1000=51750(元);则甲1月份应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额=(51750*10%-2520)-0=2655(元)。
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60000+9000)-5000*2-2250*2-1000*2=52500(元)
本期(2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52500*10%-2520)-2655=75(元)
温州人才有限公司
201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