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不含洞头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4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现将市区(不含洞头区)2019年社保年度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300%的,按300%(即16608元)确定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60%的,按60%(即3321.6元)确定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的60%(即3321.6元)至300%(即16608元)之间确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均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确定。
四、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五、工伤保险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各类行业缴费比例下调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现行费率的,按一类行业现行费率执行,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六、其余缴费标准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等明确条文执行。
上述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