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院不与入院人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入院人才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不按照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方式对其进行管理。
(二)人才院按规定为入院人才代办代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医疗、工伤等其他保险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在所在地参保。
(三)人才院根据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需要确定或调整入院人才的档案工资,其实际薪酬、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确定并发放。
(四)社会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公积金等费用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应当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予以代扣代缴。前述费用中通过人才院代办代缴的,用人单位应当一并提前足额支付给人才院。在日常管理中,因入院人才或用人单位而产生的关联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人才院。
(五)三方协议未到期,入院人才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从离职至协议到期期间,原由用人单位负责的各项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原用人单位愿意继续承担的除外),专项编制可保留至三方协议到期。
(六)其他待遇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