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经市人社局认定的见习基地,接收符合条件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办理人事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险。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 原件 | 1份 | 必要 | 附件下载 |
2 | 《就业见习人员补贴申请名册》 | 原件 | 1份 | 必要 | 附件下载 |
3 | 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 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盖公章 |
4 | 就业见习协议 | 原件 | 1份 | 必要 | 附件下载 |
5 | 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清单、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财务记账凭证或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进账单或补贴领款单 | 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盖公章 |
6 | 综合商业保险缴费凭证 | 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盖公章 |
7 | 见习人员指导管理凭证 | 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盖公章 |
8 | 见习训练月度考勤表 | 复印件 | 1份 | 必要 | 盖公章 |
注:每年9月中旬开始集中受理补贴申请,10月完成补贴发放,补贴将汇款至申请单位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其中市级见习基地补贴比例为70%,国家级和省级基地留用率达到50%的可提高至80%;综合商业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元。
三、收费情况
不收费。
四、实施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5号);
3.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
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
五、办理时间、地点
夏季:上午8:30-17:30(周一到周五 );冬季:上午8:30-17:00(周一到周五 )
温州市学院中路5号人才大厦办公楼三楼302室
六、咨询热线
0577-88623639
七、办事流程
附件:
2、就业见习协议书